设备内容审查
加强行业自管自律,致力公共平台建设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的监管,做好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实现审核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0〕776号)、《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广东省文化厅负责广东省内企业生产和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内容审核。
本规程所称广东省内企业是指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游戏游艺设备生产或销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通过专用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游戏内容和游戏过程的电子、机械类装置,包括娱乐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A类)、与电视接收机设备配套使用的电子游戏机及手持类电子游戏机(B类)等,不包含用于出口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四条
申报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企业(以下称为申请人)应当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当含有游戏游艺设备生产或销售;
(三)游戏游艺设备内设游戏内容全过程的视频文件或者游戏软件的视频演示(DEMO)文件;
(四)能够反映产品整体外观并与实际销售产品一致的电子图片,其中一张正面图、两张侧面图,格式统一为“*.JPG”,图片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B类机型机种还需提交:游戏大厅截图及内容说明,可检查任何关卡内容的超级帐号和通关密码,游戏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奖品设置和说明以及彼此之间相互兑换的业务逻辑图和说明;
(五)游戏游艺设备使用的音频文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是游戏游艺设备中使用的全部背景音乐、歌曲的名称列表、音频文件和歌词文本,如为外文歌曲须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六)游戏游艺内容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以及操作说明电子文本,如涉及外文的应当提交中外文对照文本。
(七)游戏游艺设备具备通过信息网络下载和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及服务功能的,应当使用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内容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
上述材料的纸质文件全部采用A4纸印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第五条
(受理程序) 省文化厅对申请人提出的审核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部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审查程序) 省文化厅应当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并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文化部,由文化部统一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文化厅建立由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专家组,对内容难以界定的,可以由专家组提出审核建议或报文化部复核。
专家组审核时间计入审查期限;文化部复核时间按文市函〔2015〕576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复核程序) 申请人对省文化厅作出的不予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填写《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行政指导申请书》向省文化厅申请行政指导,省文化厅应当自接到指导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给予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选择性程序,指导决定不作为许可决定,不能替代《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
第八条
成立“广东省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专家组”(以下简称“审核专家组”),组长由省文化厅选派人员担任,组员由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相关工作人员及聘请的相关专家和行业组织专业人员组成,专责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文化厅的交办,对游戏游艺设备的内容予以研究,提出审核建议。
第九条
审核专家组的专家及行业组织专业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五年,由省文化厅聘任。
第十条
受聘为审核专家组的专家及行业组织专业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熟悉游戏游艺设备及其内容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验丰富;
(四)身体健康,积极承担审核专家组委派的相关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得聘任为审核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审核专家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内容审核工作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二)以小组成员身份向组长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三)根据个人意愿,退出审核专家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审核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一)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积极参加审核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活动;
(三)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提供公正、客观、具体的意见,并签名确认;
(四)未经审核专家组委派或许可,不得以审核专家组成员的身份擅自从事游戏游艺设备及其内容的咨询及相关社会活动,不得擅自使用审核专家组印鉴或意见书。
(五)保守工作秘密,严守工作规程,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泄露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审核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文化厅解聘或知照原单位调任:
(一)不能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客观实际,擅自提供虚假的、歪曲的咨询、评估或论证意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无故不履行审核专家组的工作任务,经多次劝说无效的;
(五)审核专家组中的的公务员工作岗位变动、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程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审核专家组的工作要求:
(一)省文化厅根据工作项目要求及业务特长,每次审核均须从审核专家组成员中抽取3名以上的成员参与,参与审核的成员总数须为单数,且必须有1名以上的专家,全面负责完成该项审核工作;
(二)在确定某一项目的审核专家组成员时,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
(三)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审核专家组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须经组长或副组长审核同意;
(四)审核专家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出具《广东省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意见书》,由审核专家组全体组员签名后,交省文化厅存查。
审核专家组个人未经省文化厅委派或同意,擅自作出的审核意见或其他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成员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审核专家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组长向全体成员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审核专家组所需工作经费,由省文化厅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列支。
第十七条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的审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八条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一)有利于传播科学、艺术、人文知识,启迪智慧,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具有合法知识产权;
(三)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包括:
⒈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⒊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⒌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⒍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⒎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⒏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具有赌博功能;
(五)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外观、游戏内容、游戏方法说明应当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九条
广东省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后,可以向国内市场销售其游戏游艺设备。游戏游艺设备规则和程序需要改进或者系统需要升级的,应当报省文化厅备案;因升级、改版等发生内容实质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省文化厅,经内容审核通过后方可面向国内销售。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面向国内销售的,内容审核依照本工作规程办理。游戏游艺设备出区面向国内销售的,应当向商务部门提交《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后,持《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及为游戏游艺设备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及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配备适应审核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内容管理工作,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的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
广东省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规程